金融機構消保評價新規出爐 被評五級機構或暫停相關業務
2025-09-23 12:03:20 來源:經濟參考報 小 中
從《評價辦法》看,監管再一次明確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監管的向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將金融租賃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等納入評價范圍。
《評價辦法》還優化了評價要素,將評價要素調整為“體制機制”“適當性管理”“營銷行為管理”“糾紛化解”“金融教育”“消費者服務”“個人信息保護”7項要素,且各要素評價權重不一。例如,營銷行為管理權重不低于25%、糾紛化解權重不低于25%等。
不過,金融監管總局可根據金融消保最新要求和實踐需要,結合當年的金融消保工作重點,牽頭對消保監管評價要素權重及下設的具體評價指標進行動態調整。
值得一提的是,消保監管評價總分值為100分,最小計分單位為0.1分。根據最終得分,消保監管評價結果分為1—5級,其中,2級、3級進一步細分為A、B、C三個檔次,數值越大表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越多,需要越高程度的監管關注。
根據《評價辦法》規定,消保監管評價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評價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消保監管評價工作原則上應于下一年度3月中旬前完成。同時,《評價辦法》還完善了評價程序,將評價實施環節進一步細分為信息收集、初評、復評、審核,強調復評、審核工作應通過集體研究形式開展?!对u價辦法》強調,要充分發揮“四級垂管”優勢,加大對基層金融機構消保工作質效的考察,提高一級分支機構評價得分權重。
監管評價體系的制定,就是為了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促使其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要根據消保監管評價結果,依法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例如,對評價結果為2級的機構,通過窗口指導、現場通報、監管談話等方式督促其加強日常經營行為管理;對評價結果為3級的機構,視情形依法采取下發風險提示函、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措施,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對評價結果為4級的機構,還可以增加在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對評價結果為5級的機構,可以依法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高管進行責任追究、責令調整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等。
而對于評價結果為1級、2A級的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適當降低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現場檢查頻率、優先選擇或推薦參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政策試點,給予正向激勵。
對此,業內專家表示,《評價辦法》的修訂發布實施,有助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行為監管制度體系,指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要求嵌入業務經營各環節、全流程,為人民群眾提供更便捷、更有溫度的金融服務,切實提升金融消費者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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