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草案二審稿對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自身優勢地位擾亂公平競爭秩序作了規定。其中明確,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草案二審稿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洪祥在作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有的部門、單位和企業提出,在網絡經濟時代,平臺經營者應當在規范平臺內經營者的競爭行為、處置不正當競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平臺經營者的義務。 對此,草案二審稿明確,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理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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